换货收到瑕疵品,唯品会拒绝售后,是否合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4-11
11月11日至11月17日,21CN聚投诉携手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举办双11法律咨询网络公益行活动。活动期间,累计收到网友在线法律咨询超600件,涵盖电商、快递物流、旅游、互联网金融、

  11月11日至11月17日,21CN聚投诉携手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举办“双11”法律咨询网络公益行活动。

  活动期间,累计收到网友在线法律咨询超600件,涵盖电商、快递物流、旅游、互联网金融、教育培训、共享出行、银行、房地产等领域。来自广东佛山、韶关、中山、肇庆、云浮五个地市66家律师事务所、150多位律师志愿者,为部分典型案例提供了详尽解答。

  相关问答,可进入查看。

  下面是本次活动期间十大案例之一,其他案例请查看。遭遇相同问题的消费者请留意↓↓↓

换货收到瑕疵品,唯品会以“售出商品只支持一次换货”拒绝售后,是否合理?

  律师意见:涉嫌违反消法,可要求三倍赔偿

  ▼徐先生投诉:唯品会售卖二手残次品在先,不履行三包法在后,多次沟通无果,客服不予解决

  因之前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本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唯品会申请换货,唯品会通过申请并为我重新发货。10月21日,换货商品到货,但在开箱检查时发现各种异样,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包装拆开后重新封装痕迹、鞋盒表面严重磨损、球鞋单品包装不完整、鞋面皮革及翻毛皮部分多处破损及划痕、中底非正常褶皱、鞋底非正常磨损等。初步判定为残次品或其他用户退换货且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本人当日第一时间向唯品会客服反应情况并提交相关图片证据,明确表明换货需求,并理应由唯品会承担本次换货的全部责任。经过长达半个多月的反复协调,直至今日仍不能为我进行换货,解释原因为公司规定,售出商品只支持一次换货。唯品会违法向消费者出售残次商品在先,拒绝履行三包责任在后,聚投诉能否为消费者维权,维护消费者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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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容焕韶解答:

  一、商家违反约定,更换提供的残次品、二手商品,属于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或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履行更换义务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拒绝履行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构成根本违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更换义务,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因更换而支出的运费等必要费用由商家承担。

  三、商家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赔偿损失时还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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