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台北“挺同婚音乐会”上,多人高呼“我要真平权、不要立专法” 海外网2月25日电台媒曝光3个来自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的同性婚姻专法版本,其中有多处规定与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民法不同。专法条文中出现“同性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一人为夫、一人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的规定,同时在收养制度上也不允许同性双方“共同收养”孩子。 这3个专法版本包括一部委托台湾清华大学学者研究的《同性伴侣法草案》、一部“法务部”自行提出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和一部《同性婚姻法草案》,这三个版本催生背景皆基于民间正反意见分歧,适宜以“专法”渐进式立法,但“法务部”强调上述专法内容皆仅供“立委”立法参考,最后不一定正式提出。 在曝光的3个专法版本中,有多处规定皆与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民法明显不同,其中“法务部”的自行提出供立委参考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和《同性婚姻法草案》,甚至将同性伴侣定义为传统婚姻的“夫妻”,并在条文中规定“同性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一人为夫、一人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 此外,在收养制度上仅允许“继亲收养”,即同性伴侣或配偶只可以用“继父或继母”身份,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但两人无法“共同收养”其他孩子。 婚姻平权大平台的总召集人吕欣洁表示,无论哪一个专法版本,都明显跟异性配偶适用的规定不同,所谓的保障也有差别,就是一个歧视性的法案,“所有的同运团体都完全不能接受!”其中还必须规定谁是夫、谁是妻,更显得法务部连最基本的性别平等概念也没有。 在委托台湾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侣法草案》中,相较于现行《民法》中男女最低应各为18岁和16岁,缔结伴侣的年龄规定应“满20岁以上”,收养权利上,则准用《民法》,赋予同性伴侣共同收养或收养他方子女的权利;同时增订“反歧视”条款,规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侣之收养申请时,“不得以收养人之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或性别认同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另外,有关财产制、相互继承遗产,也多准用《民法》的规定,终止双方关系部分,也比照《民法》的协议离婚,得经“双方合意”终止。 成立“伴侣盟”推动婚姻平权的律师许秀雯表示,这证明了所谓专法确实“挂一漏万、修法成本比民法还高、而且不平等”。同性伴侣只允许拥有少数相当于配偶的权利,但在更多草案以外未提及的领域,例如租税、诉讼法、劳动及社会福利,再加上外籍同性伴侣的居留、归化等,这些数百项的权利上,同性伴侣将因为不等同“配偶”身份,而需要一一修法,就会使得专法的修法成本比现行民法版本更高。 但她也乐见专法内容的出炉,“有一个具体的专法版本来对照与辩论,大家讨论问题可以聚焦,什么是歧视,什么才是平等,也才可以真正地被检验。”(综编/刘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