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两起欺辱交警案缘何判罚力度不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2-25
近日,两起涉嫌辱骂交警的案件因为惩处力度差异较大,引发网友关注。23日,陕西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发布消息称,一名车主因在“朋友圈公然侮辱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两起涉嫌辱骂交警的案件因为惩处力度差异较大,引发网友关注。

23日,陕西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发布消息称,一名车主因在“朋友圈公然侮辱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就在同一天,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称,“安徽蚌埠一局长妻子掌掴交警”的涉事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该案此前曾以“情节轻微并达成和解”不予处罚。此举曾引发广泛质疑。

“掌掴交警”处罚反复遭质疑

近日,因一段视频引发关注的“安徽一局长妻子掌掴交警”事件再起波澜。

2月15日,安徽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在市区延安路与兴业街交叉口查酒驾,期间执勤人员对一辆当地号牌的白色SUV驾驶员方某进行检查时,坐在车辆副驾驶的一名女子下车后,现场掌掴执勤交警。

17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涉事驾驶员方某为该市某局一分局局长,打人的“局长妻子”安某为该市某局工作人员。这份通报称,“鉴于此案情节轻微并达成和解,派出所依法不予处罚”。

因掌掴交警者身份特殊,又以“不予处罚”为结果,该案随即引发争议。有网友质疑“轻罚”是否与打人女子是“局长妻子”有关。

这份通报发布近一周后,23日晚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此事最新进展,称掌掴交通协管员的女子目前已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截至24日晚7时,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此前针对此事发布的通报并未删除。

朋友圈骂交警被拘留7日

几乎在“安徽一局长妻子掌掴交警”事件发酵的同时,陕西延安发生了另一起侮辱交警案件。

23日,陕西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在其官方微信上通报称,2月20日一名延安当地车主,因违法停车被民警依法拍照取证,民警随后在违法车辆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当事人。通报称,这名车主李某看到“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后于当晚发至微信朋友圈,并配发涉嫌侮辱交警的文字。

北青报记者看到,李某的朋友圈截图显示,其晒出罚单称“可长时间么吃罚单了”,并爆粗口辱骂交警。

通报称,李某的朋友圈内容随即被截图流传,交警队发现后向当地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报案。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规定,对车主李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类似的欺辱交警案件,最开始却出现了一轻一重两种处罚。对比之下,不少网友提出质疑:从影响来说,掌掴交警的行为更加恶劣,为何一开始“不予处罚”,依据在何?而朋友圈言语辱骂交警,为何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理是否过重?

律师:两起案件处罚尺度不一

针对“陕西一车主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留7日”一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该案中,当事人就民警的处罚行为发表辱骂性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罪行政处罚,也属合理。

同时,韩骁就“安徽一局长妻子掌掴交警”处罚反复一事表示,打人案件是否属于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认定。

韩骁称,最初“不予处理”的决定是由基层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最后的行政拘留处罚则是由省级公安厅督办此案件的结果,这属于公安机关行使内部监督权,“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当,并作出了更正。”

韩骁认为,两起类似欺辱交警的案件最初处罚尺度不一,暴露了警方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基层执法机关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全国统一执法尺度,案件不应都依靠上级督办才能实现公正公平,应当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文/本报记者 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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